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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录  音  师  协  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Engineers

        中国录音师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engineers)是全国广播、电影、电视和其它有关音像的各界中从事录音、音响及其他音频(视频)工作者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0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音响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有计划的培训学习,逐步提高其素质,为提高我国音响技术水平作出贡献。
        中国录音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音响技术和艺术的国际、国内交流;组织研究的推荐先进的录音和音响技术,支持和鼓励音响技术的发明创造和革新;组织音响质量的评比,奖励优秀音响成果,为各有关单位提供音响咨询服务;组织各种专业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中国录音师协会现有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市电台、电视台团体会员300多个,个人会员逾5000名,分布在全国各省市。
        中国录音师协会每年都有定期的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前者的任务是讲座音响技术当前的任务,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和实施方法,规模为100—150人;后者的任务是在音响技术发展方面进行宏观讲座向政府提出建议,正确引导音响事业的前进,规模为60人左右。并间隔召开联络处主任和专业委员会文凭会议,直辖市工作进展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联络处是设在各省(市)与会员进行联系的机构,他们将视工作情况进行活动;专业委员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二级机构,共有13个,也都是根据各自的特征主要从事学术研讨。
        中国录音师协会在江苏省无锡市设有培训班,面向全国进行音响人才培训,已经开办大专班,可以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今后还将陆续扩大培训范围。
        中国录音师协会直属单位主要有秘书处、评比部、技术部、咨询部和学术部,其中技术部的任务是从事待业标准、工作环境标准的制定。

中国录音师协会
秘书长:高雨春
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外真武庙二条4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12887


中国录音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录音师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Reccrding Engineers)(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全国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界和其它有关音像的各界中从事录音、音响及其他音频(视频) 工作者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录音、音响和其他音频(视频)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有计划的培训学习,逐步提高其素质,为提高我国录音和音响技术水平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有关录音师、音响师、工程师、技术和艺术的国际、国内交流;
   2:组织研究的推荐先进的录音和音响技术,支持和鼓励录音和音响技术的发明创造和革新 ;
   3:组织录音和音响质量的评比,奖励优秀录音和音响成果;
   4:为各有关单位提供录音和音响方面的咨询服务;
   5:组织各种专业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6:接受委托对录音师及音响师及与录音和音响专业有关工作人员作聘任资格的评定;
   7:其他。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种类:
   本协会会员分为五类,即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高级会员和 荣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我国(包括港、澳、台)从事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等音响、录音和扩音工作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所在单位同意,本协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a: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录音师、音响师、从事录音和音响工作的工程师和其他具有相当职称的录音和音响工作者;
    b:具有相当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的录音和音响工作者;
    c:具有相当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有十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的录音和音响工作者;
    d:在录音和音响工作及与录音和音响专业有关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者;
    e:熟悉本专业,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人员。
   2:团体会员:各地方录音师协会和从事录音、音响专业工作的事业、企业、科研、教学和管理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每个团体会员应推出代表1人,联络员1人 ,团体会员的代表和联络员是本协会的当然会员。
   3:通讯会员:凡外藉著名录音师、或从事与录音和音响专业有关工作的单位,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本协会成为通讯会员。
   4:高级会员:凡从事录音、音响专业或与录音、音响专业有关工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并对录音、音响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协会理 事会审议、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高级会员。
   5荣誉会员:凡对录音工作做出卓越贡献,或对本协会的活动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荣誉会员。本协会的荣誉会员是会员的最高称号。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于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以得到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并可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5:可以得到本协会的技术咨询和享受本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条 通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惠或免费得到协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协会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3:支持协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 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4:定期邀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卡:
    凡按期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卡,持有会员卡的会员可以享受第 六条规定的会员权利。个人会费一届一次交清,会员卡一届换一次。凡不可持有会员卡的会 员,仍保留会藉,但当年不享受会员的权利。团体会员交清会费后发给证书,每年一换。不持有证书的,仍保留会藉。当年不享受会员权利。理事单位两年不交会费,暂停理事的权利 。补交后可恢复理事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退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声明退会,即行注销会藉。个人会员被剥夺 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消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提前、推迟召开,或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其任务是:
   1: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
   2: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章程;
   3:审理理事会的报告;
   4: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 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召开),其职责是:
   1: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 ;
   3:根据需要聘特邀理事;
   4: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5: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6:组织召开下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名单(为增加新鲜血液、更新机制,每次换届应有1/3左右为新当选的理事);
   7: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8对协会的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听取秘书长有关协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报告,作出指示。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协会总部,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具体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计划,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总部 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聘任之。总部其他工作人员均由秘书长聘任,各工作部或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报理事长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努力提高和发展本专业的录 音技术,创造优异的音响作品,探索录音新技术和新工艺,并不断提高音响设备质量,在本 专业中起到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设置名誉理事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本协会可聘请与录音、音响事业有关的全国知名人士若干人为顾问。
        顾问的任务是:接受本协会的咨询,在有关录音和音响技术、学术、政策和法律等方面进行 指导。
   第十八条 本协会可设置荣誉理事,其条件是连任两届理事;曾为协会作出贡献的。
        荣誉理事称号是终身的,是本协会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最高荣誉。
第四章 联络处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设置联络处。
        联络处一般采取挂 靠方式设置,挂靠单位应是本协会的理事单位或协会指定的团体会员单位。凡设有地方(省 、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师协会的,也可以委托地方协会代行联络处的任务。
   第二十条 联络处设主任、副主任及具体工作等兼职人员。
        具体人数应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 并报协会批准。由协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联络处的任务
   1:发展、联络当地会员并组织各种活动;
   2: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的会费; 
   2: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资助;
   3:本协会举办各项事业的收入;
   4: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1:本协会日常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2:编辑印刷刊物及资料费;
   3: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开支情况应由秘书长代表总部每年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附件: 会费收费标准:
   理事单位 每年1000元;
   团体会员省级(含副省级的市) 每年800元;
   市(地)级以下 每年600元
      个人会员 每届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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